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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合和第七(2/3)

以十六黍为一大豆也。如麻者,即今大麻,准三细麻也。如胡豆者,今青斑豆也,以二大麻准之。如小豆者,今赤小豆也,粒有大小,以三大麻准之。如大豆者,以二小豆准之。如梧桐者,以二大豆准之。一方寸匕散,以和得如梧桐为定。如弹黄者,以十梧桐准之。

散云若分两者,是品诸药宜多宜少之分两,非必止于若之分两也。假令日服三方寸匕,须瘥止,是三五两药耳。凡散药有云刀圭者,十分方寸匕之一,准如桐大也。方寸匕者,作匕正方一寸,抄散取不落为度。钱匕者,以大钱上全抄之。若云半钱匕者,则是一钱抄取一边尔,并用五铢钱也。钱五匕者,今五铢钱边五字者以抄之,亦令不落为度。一撮者,四刀圭也,十撮为一勺,两勺为一合。以药升分之者,谓药有虚实轻重不得用斤两,则以升平之。药升方作上径一寸,下径六分,八分,纳散药,勿抑之,正尔微动令平调耳。今人分药不复用此。

凡汤中用麝香、犀角、鹿角、羚羊角、黄、须末如粉,临服纳汤中搅,令调和服之。

古秤唯有铢两而无分名,今则以十黍为一铢,六铢为一分,四分为一两,十六两为一斤。此则神农之秤也。吴人以二两为一两,隋人以三两为一两,今据四分为一两称为定。方家凡云等分者,皆是散,随病轻重,所须多少,无定铢两,三,皆悉分两同等耳。

朱砂(熟汤) 雌黄 云母 起石(酒) 矾石(酒) 硫黄(酒) 钟酒) 孔公孽(酒) 石(酒) 银屑 白垩 铜镜鼻 胡粉 铅丹 卤咸(酒) 锻石(酒)藜灰

凡用斑蝥等诸虫,皆去足翅,微熬,用桑螵蛸中破炙之,牡蛎熬,令黄,僵蚕、蜂房微炒之。

凡用,先火煎,掠去沫,令微黄,则经久不坏,掠之多少,随,遂至大稠,于弥佳。

凡用麦 、曲末、大豆黄卷、泽兰、芜荑皆微炒。漆炒,令烟断。用乌梅散者熬之。用熟艾者先炒细擘,合诸药捣,令细散,不可筛者,纳散中和之。

药,有云如细麻大者,即胡麻也。不必扁扁,但令较略大小相称尔。如黍粟者亦然。

上虫兽之类二十九

散用胶,先炙,使通沸起燥,乃可捣,有不沸更炙之。断下汤直尔用之,勿炙。诸汤中用阿胶,皆绞汤毕,纳中更上火两三沸,令烊。

凡汤中用饴糖。皆汤成下,诸汤用酒者,皆临熟下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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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石类一十七

中用蜡,烊投少中,搅调以和药。

上草木之类四十八

凡方云豆若枚者,粒有大小,当先去心乃称之,以一分准十六枚。附、乌枚者,去毕,以半两准一枚。枳实若枚者,去穣毕

凡用诸羽齿牙蹄甲鳖鲮鲤等甲骨角鹿茸等皆炙之,蛇蜕微炙。

凡药有宜者、宜散者、宜汤者、宜酒渍者、宜膏煎者,亦有一兼宜者,亦有不汤酒者,并随药,不得违之。其不宜汤酒者列之如下∶

蜡 白 雀卵 雄鹊 伏翼 鼠妇 樗 萤火 KT 僵蚕 蜈蚣 蜥蜴 斑蝥 芫青 亭长 蛇胆 虻虫 蜚蠊 蝼蛄 刀 赭魁 虾蟆 生鼠 生酒) 蜗 诸鸟兽(酒) 虫鱼膏 骨髓 胆血 屎溺

野葛 野狼毒 毒公 鬼臼 莽草 蒴 (酒) 豆 踯躅(酒) 皂荚(酒)菌葳(酒) 薇衔(酒) 白芨 牡蒙 飞廉 蛇衔 占斯 辛夷 石南(酒) 楝实 虎杖 (酒 单渍) 虎掌 蓄 羊桃(酒) 麻 苦瓠 瓜 陟厘 野狼跋酒) 云实 槐酒) 地肤 蛇床酒) 青葙 茺蔚 王不留行 菥 菟丝酒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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